近年来,云南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针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需求,依托自身实力和科研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在科研项目、成果产出、平台建设、人才队伍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支撑。本文重点对2019年全省97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院校(统称为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分析,旨在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我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及发展态势,以期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从而推动科技成果真正落地生根。
本文涉及的97家高校院所中,高等院校57家,占58.76%,科研院所40家,占41.24%。57家高等院校中,本科院所24所,占42.11%,专科学校33所,占57.89%。从区域分布看,97家高校院所中,有59家集中在昆明市,占60.82%;其他州市为38家,占39.18%;滇中地区64家,占65.98%;滇西等其他地区33家,占34.02%。
一、云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一)总体进展情况
总体来看,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法规措施的逐步落实,极大地提高了云南省各高校院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
1.科技成果转化规模不断攀升
一是云南高校院所主要采取转让、许可两种方式实施科
技成果转化,无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为82项,合同金额达3576.03万元,其中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项数为61项,占74.39%,合同金额为2538.65万元,占70.99%;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项数为21项,占25.61%,合同金额为1037.38万元,占29.01%。
二是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当年到账金额不断增长。2019年,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当年到账金额共计2612.94万元,39家单位当年到账金额同比增长①为6.19%,其中以转让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当年到账金额为2098.65万元,占80.32%,以许可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当年到账金额为514.29万元,占19.68%(见表1)。
三是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项数增势明显。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合同金额为102.90万元,合同项数为26项,同比增长27.27%。
表1 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三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情况
统计方式 | 合同项数(项) | 所占比例(%) | 合同金额(万元) | 所占比例(%) | 当年到账金额(万元) | 所占比例(%) |
转让方式 | 61 | 74.39 | 2,538.65 | 70.99 | 2,098.65 | 80.32 |
许可方式 | 21 | 25.61 | 1,037.38 | 29.01 | 514.29 | 19.68 |
作价投资方式 | 0 | 0 | 0 | 0 | -- | -- |
总计 | 82 | -- | 3,576.03 | -- | 2,612.94 | -- |
①注:本文涉及“同比增长”或“同比降低”是指 2019 年97家单位和 2018 年40家单位中相同的39家单位相应数据计算所得。
2.产学研合作不断深入
一是产学研合作成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以技术转让(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开发、咨询、服务方式签订合同共为2198项,合同金额达57039.18万元,其中以技术开发、咨询、服务项目合同总数为2116项,合同金额为53463.15万元(见表2)。在97家高校院所签订合同总项数和合同总金额中,高等院校合同项目数为 1762项,占80.16%,合同金额为44750.8万元,占83.70%,高等院校仍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力军。
二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人员增长迅猛。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离岗创业人员数量为359人,同比增长628.57%。可以看出从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人员队伍迅速扩大,人员流动不断强化。
表2 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四种方式情况统计
统计方式 | 合同项数(项) | 所占比例(%) | 合同金额(万元) | 所占比例(%) | 当年到账金额(万元) | 所占比例(%) | 平均合同金额(万元) |
转让方式 | 61 | 2.78 | 2,538.65 | 4.45 | 2,098.65 | 80.32 | 41.62 |
许可方式 | 21 | 0.96 | 1,037.38 | 1.82 | 514.29 | 19.68 | 49.40 |
作价投资方式 | 0 | 0 | 0 | 0 | -- | -- | 0 |
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三种方式总和 | 82 | 3.73 | 3,576.03 | 6.27 | -- | -- | 43.61 |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 2116 | 96.27 | 53,463.15 | 93.73 | -- | -- | 25.27 |
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总和 | 2,198 | -- | 57,039.18 | -- | 2,612.94 | -- | 25.95 |
3.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逐渐落实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向产权单位倾斜。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现金和股权总收入为10820.20万元,其中90.51%留归单位,9.49%奖励个人,个人奖励中86.74奖励给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见表3)。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以现金奖励为主。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是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两种重要收益分配方式。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现现金奖励1026.39万元,占成果转化总收入的9.49%,股权奖励为0.00元。
表3 现金和股权总收入及奖励情况统计
项 目 | 金额(万元) | 所占比例(%) |
现金及股权的总收入 | 10,820.20 | -- |
留归单位金额 | 9,793.81 | 90.51 |
奖励个人金额 | 1,026.39 | 9.49 |
研发与转化主要贡献人员金额 | 890.29 | 8.23 |
4.科技成果转化以省内转化为主
一是科技成果主要在省内转化,中小微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力军。科技成果转化至中小微企业的合同项数和合同金额数量最多。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至省内的数量为65项,其中转化至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非企业单位的科技成果数量分别为56项、5项、4项,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8.29%、6.1%、4.88%,转化至中小微国有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数量分别为8项和2项,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数的比例分别为9.76%和2.44%(见表4)。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到省内的合同金额为3576.03万元,其中转化至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的科技成果合同金额分别为2368.73万元、652.3万元,占比分别为66.24%、18.24%,转化至中小微国有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的科技成果合同金额分别为313.2万元、500.3万元,占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76%和13.99%,转化至非企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合同金额为555万元,占15.52%。
二是农业领域是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最活跃的行业,其次是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成果转化至农、林、牧、渔业行业领域的合同金额和合同项数排列前位。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至行业领域合同金额排前 3 位的分别是农、林、牧、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占比分别为69.75%、20.55%、6.26%;合同项数排前3位的分别是农、林、牧、渔业,卫生和社会工作,其他行业领域,占比分别为43.08%、23.08%、13.85%。
表4 科技成果转化去向情况
统计方式 | 转化去向 | 合同项数(项) | 所占比例(%) |
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三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 中微小企业 | 56 | 58.29 |
大型企业 | 5 | 6.10 | |
非企业单位 | 4 | 4.88 |
(二)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统计显示,云南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呈现以下特点。
1.产学研合作更适应当前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需求
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与企业签订产学研合同2198项、合同总金额达57039.18万元,而同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这2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仅82项、合同总金额为3576.03万元。可见,无论是合同数,还是合同总金额,通过产学研合作形式转化科技成果远远超过后面2种方式。说明长期以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先研发出科技成果、企业再“采购”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线性思维”和“串行模式”正在改变,企业牵头集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发资源,共同围绕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已成为主流。
2.直接转让是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形式
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两种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合同总项数为82项,其中以转让的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项数为61项,占74.39%,转让的合同项数占转让、许可、作价投资3种方式合同总项数超七成,这在一定程度说明我省科技成果多数为技术成熟度和市场成熟度均比较高的科技成果,而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比较成熟、有前景的科技成果相对比较少。
3.协议定价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定价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定价方式主要有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和评估四种方式。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中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82项科技成果中,采用协议定价的多达65项,占总数的79.27%。科技成果转化定价过程中,经过评估的转化成果为19项,占总数的23.17%,未经评估的转化成果为46项,占总数的56.10%。说明四种定价方式中,高校院所首选协议定价,其次是评估定价,再次是在公开的技术交易市场上挂牌交易。协议定价是目前最方便、最快捷、成本最低的定价方式,科技成果转化定价方式逐步向市场化转变。
二、云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云南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形势依旧严峻,一些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沉疴旧疾仍然存在。
(一)科技成果转化不平衡
一是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平衡。全省97家高校院所中,占总数59%的高等院校实现了近80%的成果转化收益,而占总数41%的科研院所仅实现了20%左右的成果转化收益,凸显出云南省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不力。
二是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平衡。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中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三种方式转化的82项科技成果中,全部为转让、许可的方式,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为0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云南省有利于产、学、研单位以技术为纽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尚未有效发挥作用。随着《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实施,提高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比例,预计会大大激发科技人员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价值不平衡。占总数41%的科研院所仅实现了20%左右的成果转化收益,显现出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市场价值不高,产出的原创性科技成果和适应产业需求的共性关键技术较为缺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
(二)高校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重视不够
2019年,全省97家高校院所中,有32家高等院校、10家科研院所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占43.30%。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方面,这与部分高校院所的成果表现形式有关,即技术成果应用到产品升级中,转化为产品销售额,没有计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另一方面,部分高等院校侧重于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部分科研院所侧重于承接行政单位的检验检测、医疗保健等职能,未能建立起适应企业和产业技术需求的科研体系。
(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人员队伍不健全
据统计,2019年全省97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数量77家,同比降低20.83%;创设和参股新公司7家,同比降低40.00%。在97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仅有12家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占12.37%,而占总数87.63%的85家单位还是主要由科技管理部门(如科研处、科技处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97家高校院所中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人员共772人,其中359人还为兼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仅413人,平均每家单位拥有专职工作人员4.26人。由此可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不仅缺乏技术转移机构,而且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人才缺口很大,特别是缺乏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高素质人才。
总体来看,云南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普遍存在科研能力不强、成果产出偏低、成果质量不高、转移机构缺乏、成果转化专业人才不足等突出问题,这与云南省2019年财政投入研发资金55.53亿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研发资金41.06亿元的数字,严重不相匹配。
三、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建议
为更好地推进科技成果在云南转化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建设和完善突出云南特色、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市场规律、技术转移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引好路。在科技计划资源配置中,合理分配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等多种投入形式,引导和带动金融与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推动企业与高校院所利益机制的转变,提高科技成果产出的质量与效率。
二是定政策。不断健全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体系,突出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在保证政策供给的同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一方面,要加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不匹配、操作性不强等条款的梳理和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要加强政策协同配合,消除行政隔阂,形成以科技、财政、人社、审计、国资委等多个部门联动配合机制。
三是重落实。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对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跟踪了解,及时研究修改完善,并细化相关细则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真正落地。同时,要敢于破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扩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法人自主权,从体制机制上激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四是建体系。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创业环境。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权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定价等方面技术转移机构;搭建科技金融投融资服务平台,集聚各类投融资机构信息,为科技成果对接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咨询服务;探索科技中介机构市场化运营机制,规范科技中介市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业资质认证、信息共享和信誉评价体系。
(本文完成于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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